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经研究,决定改进和完善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从2008年10月1日起,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新核准预(销)售许可的商品房和 正在预(销)售的商品房,均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申请和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售商品房的,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和入网申请表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局)办理入网申请和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现售商品房的,应在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前,持前款相关资料办理入网申请和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申请和认证后,需向软件开发商购买电子版安装程序、操作手册和加密狗,并由软件开发商上门安装调试。
三、预(销)售商品房楼盘表建立。楼盘表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局)负责建立。楼盘表内容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对无误后,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局)确认并提交到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同时出具楼盘表已确认的书面证明。
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商品房初始登记时,除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商品房初始登记必要文件资料外,应同时提供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局)出具的楼盘表确认书面证明。
五、商品房预订和认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商品房初始登记后,方可预(销)售商品房,实行预订或认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网上起草商品房买卖预订或认购协议草案,协议草案经买卖双方草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在网上公布商品房买卖预订或认购协议,网上公布后打印书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订或认购协议,买卖双方再在书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订或认购协议上签名(盖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直接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网上起草商品房买卖合同草案。合同草案经买卖双方草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在网上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网上备案后打印书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再在书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时,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进行网上签订和备案而未进行的,或者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网上备案合同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该商品房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
七、禁止违规预(销)售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预(销)售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签订购房协议,也不得收取定(订)金,包括变相收取定(订)金。对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经核实确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八、禁止期房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备案后,在原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九、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立预(销)售商品房楼盘表前,其预(销)售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须报项目所在地工商管理局审查备案,并取得格式合同备案号。备案后的格式合同应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局)创建合同模板。
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变更。购房人预告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十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局)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经调查核实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局)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
十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各地房地产管理处(局)负责对辖区内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网上备案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台州市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发布预(销)售广告的;
2、预(销)售商品房时,未按预售许可内容预(销)售商品房的;
3、未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的;
4 、购房人要求购买网上公布的可预(销)售商品房,经核实确未预(销)售而拒售的;
5、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经网上备案后,在原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或解除原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前,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原购房人未依法解除预(销)售合同备案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即一房多售的);
7、预(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8、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其它行为。
十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台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的的通知》(台建规〔2005〕236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各县(市、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楼盘未预(销)售完毕的,应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商品房可售楼盘表,实行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已签订预(销)售合同但尚未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抓紧备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凡未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的,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局)一律不予受理该商品房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销售 合同 备案 通知
抄送:市房地产管理处,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