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保密局、省直有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
近几年来,我省对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日益增多。很多合作项目的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必须使用测绘成果作为资料。经查有些中方合作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测绘成果的审批手续,在未对测绘成果进行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将测绘成果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使用,并携带出境。在我国,国家未经公开的测绘成果,一般均属国家机密。加强对这些成果的管理,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外提供保密的测绘成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8]5号文《浙江省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凡是需要携带出境和向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提供的各种测绘资料,都必须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在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后,送省测绘局审查批准,方可提供。”为了认真贯彻既要保密又要适应对外开展各项合作需要的原则,根据浙政办[1987]14号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对外提供测绘资料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必须向省测绘局提出审批报告。报告要写明中外合作项目的名称、批准文号、测绘成果的用途和拟提供测绘成果的品种、范围、数量等。
二、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经省测绘局审查,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将经技术处理后的测绘成果,连同合作项目批文副本(各一式两份)再报省测绘局审批,凭省测绘局的批准函件,方可对外提供使用。需要携带出境的测绘成果,还须经省保密局办理出境手续。
浙江省测绘局 浙江省保密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