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浙江省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测绘、保密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的形势严峻,擅自复制(包括复印、兰晒、电子扫描、数字化,下同)保密测绘成果的现象连续发生,对这些被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管理不严,有的单位甚至擅自将保密测绘成果提供给境外组织和个人携带出境,给国家保密安全留下了隐患。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保密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就如何做好保密工作作了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张德江对加强我省保密工作也连续作了4次批示。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国际国内保密与窃密斗争更趋尖锐复杂的实际,克服高新技术条件下,测绘成果无密可保的糊涂观念,充分认识做好高技术条件下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了维护国家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保密安全和利益,现就加强我省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级测绘、保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的领导。在抓业务工作同时对保密工作做出同步安排,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把测绘成果管理中的保密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
二、测绘成果(包括模拟、影像、数字成果和大地数据等,下同)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测绘成果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料,是国家的重要信息资源,其中有许多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公开,只能供内部使用。
对外提供(包括在境内向外方提供,下同)未公开的和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向省测绘局提出保密审查报告。报告要写明中外合作项目的名称、批准文号、测绘成果的用途和拟提供测绘成果的品种、范围、数量等。
对外提供未公开的和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经省保密、测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需进行技术处理的,按规定将经技术处理后测绘成果,连同合作项目批文副本(各一式二份)报省测绘局审查同意,省保密局凭省测绘局的函件,办理许可手续(保密测绘成果按有关规定,不得在网上传输)。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编辑、传输、转卖、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确需复制、编辑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经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原密级管理。
1:50000、1:1 0000地形图原则上不得复制。城市规划或工程设计部门确需复制的,必须在购图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提出,由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复制,并在复制的图纸上统一编号,加盖测绘资料专用章。
四、印刷、复制“秘密”(含)级以上测绘成果,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秘密级以上测绘成果委托没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印刷和复制。
五、各级测绘、保密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对本辖区的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堵塞泄密漏洞,并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本通知下发后,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如再发现擅自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擅自复制、编辑、传输、转卖、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以规范我省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附: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浙江省测绘局
浙江省保密局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印刷、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或者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打印和复制。严禁将国家秘密委托没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印刷、复制。
绝密级国家秘密未经制作单位同意,不得翻印、复制。
确属工作需要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以及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需经原发文单位审查批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按汇编文件、资料中最高密级和最长期限在封面上标明,并在目录中标明文件、资料的密级,在正文中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管理、传递、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执行,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以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四)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四、《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包括图书和报刊上绘有国界线和省界线的插图、示意图),必须报经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出版。
展示各类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界线的地图,必须经过省测绘局的审核。
第二十六条 使用、复制、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确需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的,应当征得测绘成果持有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转让、出版。
第四十条 非法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省测绘局或市(地)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侵权人处以2000元以上l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向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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