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针对部分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情况,根据《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台建规[2007]9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进台续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期办理范围
《登记证》有效期即将届满需续办的企业。
二、续期办理时间
《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办理。
三、续期需提交材料
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续期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指施工企业)、《外省企业进浙登记备案证明》(指外省勘察、设计、检测企业)及原《登记证》;
3、变更后的进台登记材料(指原进台登记材料有变更的企业);
4 、欠薪保障金支付承诺书(附件2,指需缴纳欠薪保障金的企业)。
四、续期办理程序和时限
1、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向企业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相关证书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后退还);
2、企业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进台续期初审手续;经初审后认为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内容或不予登记的原因书面反馈企业;
3、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提交经初审的进台续期材料(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可不再提交,需重新核查的除外);
4、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对进台登记材料进行复审,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续期登记手续,重新颁发《登记证》,同时抄告办公场所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经复审后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内容或不予登记的原因书面反馈企业。
五、其它事项
1、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续期工作的管理,对其场地和人员重新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2、《登记证》有效期在今年6月底前届满的可顺延至6月底。
3、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失效超过一个月的,需按《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进台登记手续。
附件: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续期申请表
2、欠薪保障金支付承诺书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