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监察局: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规发〔2009〕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禁擅自变更规划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严禁擅自变更规划,有利于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对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要做好各层次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要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各层次城乡规划必须上下对接、时空对接,下一层次规划必须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衔接,凡不符合总体规划的,立即予以纠正。
二是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赋予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地位,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容积率等建设指标的确定要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严禁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用地性质,特别是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
三是要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市建设规划局制定了《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台建规〔2008〕287号),各地应严格执行。
(一)明确委托主体。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论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修改所涉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二)严格修改程序。组织编制机关要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三)坚持修改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当在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可选择现场、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涉及现实利害关系人既得利益的,应当现场公告或新闻媒体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在公告时应当告知其听证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规范成果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成果一般包括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图纸(制图范围应是包括修改项目在内的图则单元)、各地块控制指标修改前后一览表、规划修改的公告意见或听证情况等。修改内容较多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完整规划文本作为附件一并上报。规划修改成果须符合《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和《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
(五)及时备案和归档。规划修改成果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并报当地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组织编制机关要在规划修改批准后15日内、最长不得超过25日将规划修改成果归档。
二、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
容积率作为规划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应当将容积率管理贯穿规划管理全过程。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确定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当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布,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三、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调整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如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一律不得调整,建筑密度不得提高,绿地率不得降低,停车泊位指标严格按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
(二)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其中工业项目可采用论证报告表的形式;
3、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现实利害关系人既得利益的,应当现场公告或新闻媒体公告,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4、经论证、公告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告(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6、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及时公布;
7、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三)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论证意见、公告(听证)材料等均应当按照国家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四、继续推行“阳光规划”
所有涉及规划变更、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确定规划条件、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分期认可过程中,要做到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公示期间要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一)工作内容
各地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专项治理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要认真清理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建设规划局、市监察局共同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规划局(联系电话:88517657,传真:88517653),并设立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市建设规划局举报电话为88517557,市监察局举报电话为88510267。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协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有序推进本县(市)专项治理行动。
(三)工作步骤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统一部署,我市专项治理行动的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部署动员阶段(2009年6月)。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并下发通知全面部署专项治理行动。各地尽快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动实施方案,于
2、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7月)。市、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检查工作。各县(市)于
3、监督检查阶段(2009年8月—2009年11月)。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定)。重点是对组织领导不得力、项目清理不彻底、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县(市)进行检查,督促落实。9月底汇总我市工作进展情况和各类汇总统计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并积极准备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的工作督导和检查。
4、巩固深化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12月)。对前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规划编制、规划许可、规划验收(规划条件核实)以及批后跟踪管理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建立容积率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容积率规划指标设定依法、科学、合理,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市里将适时召开总结大会,总结专项治理行动的经验,通报查结的典型案例,提出巩固专项治理行动成果的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要求,把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城乡建设总体水平,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专门抽调精干力量开展这项工作,明确人员职责,认真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教育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要通过宣传,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对查处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重要性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监督检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3、务求工作实效。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现场踏勘、听取汇报、核对档案等形式,提高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效应。要正确分析评价本市、市(县)容积率管理现状,针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4、准确把握政策。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5、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规划管理行为。
附件:
1、台州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规发〔2009〕121号)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台州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程 进 市建设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
杨友德 市纪委常委
金先祝 市建设规划局纪检组长
吴文斌 市建设规划局总规划师
成员:
戴良杰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傅定军 市建设规划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邱晓红 市建设规划局城乡规划处主要负责人
柯灵潮 市建设规划局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规划局城乡规划处,联系电话:88517657,88517653(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