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和救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办法》(台建规〔2006〕328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建筑 企业 人员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业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5日印发
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
违规记分和救济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落实岗位管理职责,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质量和安全行为,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记分对象
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记分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1)
三、记分周期
(一)从业人员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
(二)企业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
企业记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是该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分值的加权之和,其中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权数为记分人员记分值/记分人员记分当日该企业在台州范围内网上统计的关键岗位人员数,其他单位和中介机构的权数为0.1。
四、记分结果处理
(一)从业人员记分结果处理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以上(含6分)不足10分的,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1次。
2、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的,记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1次;自列入黑名单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6个月,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承担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3、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10分的,应当自达到上述分值之日起2个月内参加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定期组织的强化培训(培训课时分别为8小时、16小时)和考试。3个月内不参加强化培训和考试的,列入黑名单记录人员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处理规定延长处理期6个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人员限制上岗资格6个月,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承担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6个月内不参加强化培训或者考试(含补考)没有通过的,停止其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岗资格。
(二)企业记分结果处理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4分以上(含4分)不足8分的,台州市企业停止承接业务资格6个月,进行内部整顿;外地进台企业予以清退,2年内不予办理进台手续。
2、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8分以上(含8分)的,台州市企业停止承接业务资格1年,进行内部整顿;外地进台企业予以清退,5年内不予办理进台手续。
五、记分执行和管理
(一)记分执行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具体分工为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各方工程建设主体(仅限投标过程的违规行为)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网上记分管理档案统一由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质量监督站负责记分分值的录入工作。
(二)记分应当与责令整改同步进行。检查人执行记分时,应当填写《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及责任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经被记分人签字确认;被记分人不在场的,可由其他管理人员代签;被记分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拒签的,经两名检查人签字留置后生效,并附检查记录、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等有关证据和说明。《通知书》应当同时送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和被记分人所在企业。
(三)同一被记分的行为,整改期限未到期的,不再重复记分;整改期限已到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再行记分。
(四)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即时录入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记分管理档案。
(五)被记分人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记分行为发生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申诉;对书面申诉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检查人和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项目被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的,企业必须督促项目负责人积极整改。工程项目未得到有效整改的,被记分人或者企业已达到不良行为记录或者黑名单记录分值标准的,将延长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时间。工程项目整改到位的,允许该工程项目所在企业提出删除记分申请,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后,提出复查意见上报我局,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删除记分决定。
(七)企业或者个人记分已达到不良行为记录或者黑名单记录分值标准的,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填写《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送达当事人。《报告单》应当明确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当事人对因记分达到不良行为或者黑名单记录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报告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不良行为或者黑名单记录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纳。
六、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救济
(一)当企业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被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时,发生问题的工程应立即停工整改,企业其他在建工程也须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整改完毕,自记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之日起满3个月后,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地进台企业向分公司或办事处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出删除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同时向台州市内各在建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出对其在建工程进行复查的申请。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和各在建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企业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同时上报对该企业申请的初审意见。
(三)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在综合各地复查报告和申请初审意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删除记录,并行文通知。
七、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记分执行、救济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2、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
3、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处理通知书
3、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处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