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椒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0-02-21 16:53:20
 

 

 椒政办发2009151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

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推进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工作,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随意进行工程变更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椒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椒政发〔200882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椒政发〔200882号文件规定的椒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

(二)各项政府性基(资)金;

(三)国有资产收益;

(四)政府性负债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建设,禁止未批先建、任意超计划投资的行为;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对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确认。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投资控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年度资金计划,上年11月底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安排,向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征地拆迁面积、项目总投资、已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额、本年度资金来源等。

第七条 每年年初,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安排并结合本年度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编制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执行,如确需增加的项目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同意,按椒政发〔200882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项目业主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时,必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缺项、漏项设计,不得有意压低估算、概算或擅自超标准设计。

(一)列入区级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和设计概算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推荐、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列入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后逐步过渡到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中介机构审核评估结论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实后可作为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之一,中介机构应对概算审核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列入区级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和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进行初步设计会审。会议根据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结合概算审核评估机构提供的审核评估结果进行审查。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会审前5个工作日将审核评估机构的概算审核报告送区财政局审查。

第十条 原则上不对已批复的投资概算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对因为工程变更而导致投资总额超过概算10%以上或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一次性调概程序,但调整概算前,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由项目业主单位一次性对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梳理,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并附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从紧从严控制,拆迁补偿费用应资料齐全,补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标底预算造价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但应在送达招投标管理机构前7个工作日(工程造价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比较复杂的项目一般在15个工作日前)送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未经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的项目,区财政局不拨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咨询、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特殊情况除外)实行公开招标,严禁肢解工程项目直接发包。30万元以下项目,除上级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外,按照区监察局小额工程保廉制度执行。对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做好采购过程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要求,与设计单位签订限额设计条款,未签订限额设计条款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拨付设计费。

第三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功能、材料、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和工程量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建设项目招标前,应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及预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应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建设规划分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等)联合组成椒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审),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日常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对各分管线项目工程变更实行领导。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变更报批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工程变更审核的权限:

(一)概算内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备案。

(二)概算内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200万元以内的(不含200万元)工程变更且累计变更金额在概算10%以内的或概算外工程变更,由区审核小组审核批准。

(三)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超投资概算10%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或虽低于投资概算10%但累计金额在2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内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如累计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 区建设规划分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管组织,负责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需报区审核小组会审裁定的程序为:

(一)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二)将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送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中心审核,其中变更造价单项100万元以上或比较复杂的项目可由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会同区审计中心联合审核;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计中心)对一般项目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比较复杂的项目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并出具审核意见给项目业主单位。

(三)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计中心)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区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原则上应在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并裁定,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变更在50万元及以上的宜做多种方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计中心)报送工程变更审核时,需填报《椒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表》,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书;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

(四)监理、设计、项目业主初审意见;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工程急需变更的交通、水利、市政、环保等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召开由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可边实施、边报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对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要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准确、图示或影象记录详细完整、责任明确;监理单位、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完整;可以不聘请监理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由二人以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

第二十六条 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送审资料的初审工作,对项目建设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等作出说明,签署初审意见后送区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价的管理,在审核前须会同项目业主单位一起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审价,对于委托中介机构审价的项目区财政局应按一定比例抽查。

第二十八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格咨询的中介机构管理、监督,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结)算审价业务采购招标制。

第二十九条 区建设规划分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的采价编审工作,在上报本区信息价之前,应征求区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年初应列出当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工程结算审价由审计部门审核。区审计局应视实际情况对中介机构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进行抽查复审,加强事中或事后监管。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经审价定案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确认,重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向区财政局报送,区财政局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确认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财务监管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工程承包商或受款单位(列入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按财政直接支付有关规定操作),严禁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目完工未经审价和办清结算前,工程款支付不应超过合同价的85%,工程质量保修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造价按管理权限已经过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备案的、区审核小组审核裁定的、区政府批准的可按合同内项目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按季编制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收支使用季报表,于次季第一个月的5日前分别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项目业主单位编报的月度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和拨款渠道及时将财政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区财政局可不予拨款:

(一)申请拨款资料不全,无法审核;

(二)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三)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七)未列入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立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单位要设立基本建设账户,未单独设立指挥部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单独建账,同时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国债项目应按国债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管理费用支出控制,严格按照《台州市国有基本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台财经发[2003]3号)执行。特殊项目确实要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应报经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督和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应对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对未经批准、出现擅自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戒免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降级、免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监理、施工、社会中介机构除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列入椒江区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由项目业主单位在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原有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程  资金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9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