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文件
台建规办〔2009〕15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招标规划前置条件的通知
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招投标工作服务台州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规划前置条件通知如下:
一、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绿化改造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无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道路标志标线工程,无须提供规划审批文件。
二、道路管线工程和垃圾中转站、泵站、输变电工程,须具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
三、村民安置小区(不含立改套)配套工程、村民安置小区用地内的道路工程,须具备经批准的村民点规划方案。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工程,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建筑工程、室外装饰装修工程,须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关于推进创业创新、服务“三个台州”的实施意见》(台建规〔2008〕338号)和《关于招投标提速增效服务经济发展若干事宜会议纪要》(〔2008〕33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综合 招标 条件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各县(市)建设规划局,温岭市建工局。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