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
发布部门:市测绘办(局地理信息中心) 创建人:赵澄灏 发布时间:2010-09-06 15:43:28
 
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
事项名称
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
申报程序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处审批→行政审批处窗口发证并抄送相关单位(或由相关单位协助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申报地址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行政审批处窗口(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一楼),
受理88517535,发证88517399。
经办人
吴正和88517535
申报材料
建筑师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上报。初始、延续重新、增项注册除申请表、审查意见表外的附件资料应按序装订成册,每人每专业一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打印申报事项、单位、姓名、专业、市县编号等。
一、建筑师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一式三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申请人业绩(有个人签字及单位公章);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超过3年)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建筑师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一式三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章(一式二份)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建筑师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单位变更:
1、《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跨省一式四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章(一式二份)和执业印章;
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办理此类变更,必须一年内无变更执业单位的记录)。
(二)单位名称变更:
1、《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单位更名报告;
3、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章(一式二份)和执业印章;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其它变更:
1、《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章(一式二份)和执业印章;
3、相关证明材料(注册建筑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
建筑师申请注销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本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章(一式二份)和执业印章;
3、相关证明材料。
五、
建筑师申请重新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超过3年)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或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章(一式二份)和执业印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承诺时间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30个工作日,其它5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公示、启动特别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表格下载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网站(申请表等为网上申报系统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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