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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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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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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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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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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审查→行政审批处审批→行政审批处窗口发证并抄送相关单位(或由相关单位协助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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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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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行政审批处窗口(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一楼),
受理88517535,发证88517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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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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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正和8851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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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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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章(一式三份)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章(一式三份)和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前一个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跨地市一式四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章(一式三份)和执业印章;
3、原注册单位解聘证明;
4、现注册单位聘用合同;
5、注册在造价咨询企业的还需提供人事存档证明及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凭证。
6、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章(一式三份)和执业印章; 3、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五、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章(一式三份)和执业印章;
3、相关证明材料。 六、造价工程师重新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和其他有关材料; 2、被暂停执业的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其中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七、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章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2、市级以上报刊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3、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令)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补发程序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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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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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令)。
2、《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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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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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30个工作日,其它5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公示、启动特别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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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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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网站(申请表等为网上申报系统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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