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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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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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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行政审批处窗口受理→转送相关单位办理→行政审批处窗口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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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1、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审核的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及下列材料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 (1)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报告公示证明; (2)公示后分摊清册; (3)公示情况照片及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4)发票及费用清单(须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阅后签章) (5)《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二)1、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用于涉及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应急金: (1)台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请表(一式3份) 2、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尾款核拨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报告公示证明; (2)公示后分摊清册; (3)公示情况照片及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4)发票及费用清单(须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阅后签章) (5)《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6)工程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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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 《台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台建规[2008]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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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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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说明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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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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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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