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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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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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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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
1.申请核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文件,并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3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股东企业章程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 4.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原验资机构公章); 5.企业章程; 6.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材料: (1)企业从业人员名册;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任职文件(或股东会决议);社保明细单或缴费凭证 (3)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相应专业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及社保明细单或缴费凭证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身份证(原件核对); 及社保明细单或缴费凭证 7.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情况,以及企业其他规章制度; 8.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的产权证、租赁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同时申报资料的电子软盘(含企业诚信档案等)。 除应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包括: (1)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等称号的情况(未参加统一评定的项目,不需提供)。 (2)物业服务合同及受托管理物业项目竣工面积备案表或竣工交付使用物业面积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外资股份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到省安全厅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许可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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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市局审定→窗口发证(发文)或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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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方式 (网上办事、 纸质办理) |
纸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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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资质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公示、启动特别程序的、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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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市局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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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单位) |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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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及联系电话 |
应丁昕 88517891 |
